所有問題又重來一次。在台灣,所謂的政黨輪替,似乎常常只是角色搬演到不同位置的一場大風吹。因應陳雲林來台而產生的示威,以及其後因警察過度執法而產生的反抗,所引起的各方反應,讓人不斷聯想到紅杉軍時期的語言形構,發言與對應的權力位置幾乎不變,只不過發言者的面貌不同,還是令人佩服諸多以結構為分析基底的理論家們犀利的洞見,卻也對這個社會不停複製同樣的歷史錯誤而感到無奈。且看不過幾年前,是誰認為紅杉軍造成社會分裂、必須透過集會遊行法遏止其擴散到整個台灣,甚至提出戒嚴論調,卻在今天反對政府限制集會權力;又是誰念茲在茲在紅杉軍氣勢正高的時刻提出修正集遊法,聲援當時靜坐學生,卻在今天大型運動落幕之後仍認為時機不對不應修法,又動用權力架離和平靜坐的學生,指責示威抗議破壞社會安寧?種種細項不及備載,而當時與現在看似支持群眾的政黨也一再重複放棄群眾的戲碼;反對示威的一方則用盡巧辯手段阻礙行進,指責對方暴力,宣稱台灣早是民主國度,聚眾抗議有失理性。不過幾年,我們彷彿失去記憶,或更嚴重的,無論權力位置上的面孔如何反覆,我們仍藉由共同的失言與默認,賦予這種結構以絕對的正當性。
最重要的或許是,當整個社會有權力發言的人除了這些面孔以外別無他者,這個社會該如何正面地訴說任何價值?
在正常的邏輯世界裡,我們似乎早已完成了自我癱瘓:所有今天被人標舉為正義的標準,只要回溯幾年,可能這些標舉正義的人都曾對這些標準唾棄或不以為然;而過往被人提出的許多巧辯,今日又被同樣的人合法合理地刻意忽略。許多反覆的聲音一再出現,社會統整變得並不讓人期待,反而讓人害怕,害怕在今天還會彼此搶奪位置的,反覆無常的權力面孔,在未來一旦互相結盟,發展出內容自我矛盾的同聲共鳴,屆時這個社會又將如何?
當然,情勢有不變也有變。在幾次向陳雲林抗議的場合之後,留存下來的,竟是稍後才跟上的學生集會。至今為止,這次集會所幸沒有遭到如之前幾次學生集結被強加上政黨連結所破壞,自我區隔的姿態足夠鮮明,向社會發出的訊息也算是相當清楚。倘若這個集結能繼續下去,甚而完全凸顯之前抗議示威活動裡警察執法忽視人權以及法規鄙陋的問題,就社會變革的角度而言,可說已經走出重要的一步。
從陳雲林來台開始,警察對付遊行群眾的態度確實嚴重侵害人權。從幾次事件看來,警察濫權的對象並非完全跟以往的認同、政黨、族群等等界線重疊,而幾次集會的群眾本身,很明顯地,也不只在某條界線之內。在過當執法的訊息越來越明確之後,在場群眾以及支持輿論的異質性也跟著成長。如果一定要把這一連串的發展歸給某個既定的政治範疇,就如同把流血衝突的責任全部歸給民進黨或陳雲林一樣令人不解。
這樣的異質性是極為重要的事實。因為,很有可能必須基於這個事實,我們才能開始告訴這個曾透過黨派或認同立場優先,過度操弄邏輯導致自我癱瘓的社會,什麼是我們共通的人權。我們曾經以如此巨大的自我矛盾,不擇手段地取消敵人的合理性,又不擇手段地過度自我鞏固,最後唯一清晰留存的,只有一條分化敵我的鋒利界線,而其他我們賴以建立社會的標準與價值則盡皆蕩然無存。
於是,多少令人遺憾地,儘管在定義上人權價值必須為所有政治意見所分別共享,然而目前台灣社會的人權狀態,如同環繞著樂生、溪州、移工外配等等諸多抗爭無法得到主流認同的狀況所示,卻是一個不僅必須向國家機器抗爭,也必須同時向社會進行說服的艱困環境。不變的結構,除了政黨政治權力結構之外,還有在每次集會運動之際,不停要求回覆所謂日常秩序,不只複述「反對暴力」口號,甚且對一切騷動表達絕對反對立場的中產階級意識型態。在台灣,這個意識形態除非受到某種認同的啟發,否則幾乎不願承認法律缺失,也極少認同更改法條或偏移執法的行為。某種程度上,正是其所認同的政治精英同聲反覆的結果,導致這個意識形態所持的價值,看似有其最大公約數,卻會在認同遭受威脅的時刻同意例外狀態,任意拋棄以往當成道德來堅守的價值,而在例外狀態結束後又徹底遺忘自己的作為。某種程度上,針對面向陳雲林的抗爭時,我相信警察的作為正是基於一種例外狀態的意識,導致徹底失去分際的行為模式,而其後馬英九所持政治動作的民意基礎,也是來自於堅信這種例外狀態有效性的群眾。在這裡,原本想要以反諷型式,用中華民國國旗向陳雲林抗爭的行動,加上張銘清事件後政黨與意見領袖的刻意敵意喊話,反讓這種例外狀態一觸即發,警察不再具備能夠分辨抗議群眾的表徵,也失去可以確信自己有能力保護任務目標的信心。
不過,或許我們可以如此假設一種刺激的因果,然而問題卻是,無論群眾的抗爭多麼激烈,法治國家仍然沒有任何藉口因此實施過度的執法。這裡所關心的,還不是使用多少暴力的問題,而是使用暴力的標準問題。在法治國家裡,警察必須盡可能以理性的高度限縮自己施展權限的標準,尤其是在使用壟斷性武力對付群眾的時刻。然而台灣在諸多對國家權力限制模糊寬鬆的法律之下,開啟警察在許多地方得以任意執法的可能性。將警察權力置於倫理道德而非法治規範之下的結果,就是把本應嚴格規範權力避免刺激群眾的場合,變成警察得以產生各種奇特執法創意的空間。攔截一切有參與抗爭嫌疑的穿著、旗幟、乃至音樂;對於警察的利益,也就是維護秩序,幾乎沒有任何直接的好處,這類行動對人民唯一能展示的邏輯,僅是不可騷動這種家父長式的指令而已,遑論這個指令是透過絕對壟斷性的武力組織所支持。
無論人民進行何種挑釁或宣示,國家機器及其執行者,沒有任何權力因此而解除必須護持的界線,也絕不能因此對虞犯任意進行逮捕或鎮壓。這之間,是台灣已應不再有的政治思想犯與其他罪犯之間最明確的分野。然而在近日來一連串的抗爭行動裡,警察顯然跨越了這樣的界線,進而造成牽涉廣泛的人權侵犯現象。而警察唯一可以用來自我保護的武器以及啟動例外想像的基礎,便是在【集會遊行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等法律之上建立。法條的模糊,導致警察沒有理由抵禦長官指令而使盡手段,也導致警察在繁重勤務壓力和過大現場權力之間操作失衡,更導致人民在面對當權者時吃盡七日前必須申請核准之類細瑣規矩的限制,以及在人民與警察之間道德認知不協調時,總是由警察決定標準等等不合理的現象。
這類問題在乍看之下彷彿不嚴重,然而在多次抗爭的經驗裡,特別是在沒有政治勢力奧援的狀況下,卻造成抗爭群眾只剩下完全尊重警方任意標準,或徹底決裂衝突的兩種選擇。我們早應該對這些法律進行修改或根本廢除,讓警察作為政府意志執行者的角色不再具有脫序的結構基礎。
在這樣的脈絡下,剛定名為野草莓學運的這次集結所標舉針對集遊法的訴求,顯然是非常值得期待的後續發展。透過網路直播傳佈的訊息讓運動高度透明化,不斷討論的現象也證明,拒絕既有勢力的加入,並不影響內部的異質性與民主程序。野草莓姿態所承接並發展的,事實上比起以往的努力,更能接近公民社會的異質基底,在直接意義上映照人權價值的共通基礎,也進一步強化了一種比任何既有政治敵對勢力都更廣泛的立場。
野草莓運動: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
裝神弄鬼的人不想拆鬼屋,戒嚴幽靈當然還在
警察也應該一起反對集遊惡法
存在即虞犯
樂生911:若我們同意一切鎮壓
廢除集遊法以外
- Nov 10 Mon 2008 15:43
讓國家沒有歧視的藉口:閱讀迄野草莓學運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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