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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ap 廉價 Scarlet Harlot

廉價是當妳操他們來堵上他們的嘴
廉價是當妳只為了他們給錢而做
廉價是當妳吸到下巴痛好讓他們不說妳ㄍㄧㄥ

廉價是當妳為了留他們晚上在家而做
廉價是當妳不再要求快樂,而是寶寶,或一點錢。
廉價是當妳為了安全感而做
廉價是在學會說不之前的妳
廉價是當妳為了擄獲認同、友誼,和愛而做。


我一直認為,公民記者真的很難取代專業記者。從這篇文章產出的效率可見一般XD。

雖然也有美國妓權運動先鋒Scarlet和澳洲代表在場,這次會議請來的多是歐洲各國的代表,所以在制度比較上是以歐陸為主。

這篇摘要主要根據當場販賣的大會手冊和我在現場的記憶而來,依照我預想中台灣對外國性產業狀況的關照程度編排。日日春說去年底會發行相關的出版品,但目前還沒見到消息。無論如何,希望大家也能照顧一下日日春的生意

以下敘述並非完全由與會者提出,也有加入我自己的演繹與詮釋。

1. 法律制度模式

在歐洲,愛爾蘭是唯一賣淫非法的國家。除了瑞典、荷蘭、德國以外,性工作被容忍,未被合法化,常被犯罪化。拉皮條則在所有國家皆是非法。

瑞典:
賣淫合法,從1999年開始,買春非法。1995年由專責調查「特定生活領域」的委員會提出三點建議:1. 買春應被視為犯罪行為;2. 賣淫也應被視為犯罪行為;3. 出版內含對性交的描述的色情刊物也應被視為犯罪行為。但其中只有買春犯罪化的建議被保留,提交國會,並在1999年實施。

荷蘭:
從2000年開始,立法承認賣淫是一種職業,並將娼館、私人建物的性交易合法化。必須以真名納入稅捐與勞動檢查體系內,街頭賣淫則在2004年起「寬容區」關閉之後幾乎完全非法化。

德國:
2002年「娼妓合法處境成文法」通過,性工作者不必須透過中介,不必須登記即可執業,並廢除強制醫療檢查。

歐洲其他國家:
波羅的海諸國已加入歐盟,所以俄羅斯、白俄羅斯和烏克蘭少數會經此處到芬蘭或波蘭,多數直接往西方國家。波羅的海公民則直接往西方去。立陶宛在2005年將買春客罪犯化,買春客和性工作者(被逮捕時)最高可罰300歐元和30天拘役。拉脫維亞和愛沙尼亞傾向採行芬蘭制度,而芬蘭與瑞典的制度差異在,只處罰人口買賣或拉皮條受害者的客戶。挪威應不會採行瑞典模式,但因為芬蘭制度有更高的妥協性(而仍認為性工作不合法),致使國家有可能採行芬蘭模式。丹麥還沒有討論相關制度的迫切性。英國研議使用「反社會行為法」的邏輯來對性工作加以取締。一旦成真,此法會使性工作者與顧客同時犯法。

在希臘,妓女必須取得執照並在妓院裡工作。必須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不能結婚。境內約有800個註冊的與10000個非法的性工作者。在西班牙性工作不被視為工作因此不受規範和保障。例如在巴賽隆納街頭賣淫可能以侵擾行人遭罰款。義大利禁止妓院與賣淫。羅馬尼亞賣淫以刑法論處。葡萄牙與保加利亞則不認為賣淫犯法,但也並未認可。

奧地利是歐洲唯一允許非歐盟公民入境賣淫的國家,即所謂的「賣淫簽證」,停留地點及時間皆受限制。但2006年廢除了相關法令,使境內約佔性工作者八成的移民成為非法。本國則有妓女註冊制度,與希臘的實行狀況和後果類似。在波蘭,賣淫雖為非法但不會受懲罰。在合法娛樂事業(如伴遊公司)裡,只要聲明非性工作即可。波蘭約有1000家伴遊公司和同數量的妓院。匈牙利除「保護區」外,接受義務定期健檢,則賣淫被視為可容忍的個人行為。妓院則為非法。1999年後法律允許在「容忍區」內從事街頭性工作,但事實上並沒有合法的「容忍區」存在。

在法國,「主動」拉客視為違法,但2003年後「被動」拉客也視為犯罪,這規範了「所有在公開場合提出有償性服務邀約的人」。2006年三月有一場抗議此法的街頭動員。在瑞士,某些城市開始消滅阻街賣淫,要求性工作者在工業區的特定建築或按摩院之內工作。

澳洲:
性產業主要由州政府管轄。在新南威爾斯(雪梨),妓院、按摩院與伴遊都合法化,某些地區街頭性工作亦合法。在維多利亞(墨爾本),取得執照的妓院、伴遊公司或註冊過的個體性工作者皆合法。性產業如同其他產業受到稅務、勞動關係與地方議會的管制。

亞洲其他國家(主要資料來自SWOP性工作者外展計畫與Scarlet Alliance澳洲性工作者協會):
台灣、中國、香港等地性工作皆不合法。警察會定期展開掃蕩措施,並與誘捕、脅迫、強姦、貪污等事項牽扯。韓國大部分地方性工作在2004列為非法,每一個紅燈區都告關閉。泰國的性產業制度上違法,但社會給予寬容。

制度之下:

瑞典:
長期在瑞典從事性工作與協助性工作者的非裔移民Roshina說,瑞典是個法西斯的國度。

在瑞典,罰嫖不罰娼的法條在1999年通過之後,警方控管日益嚴格,買春客隨時可能被捕的壓力,會顯現在不願使用保險套(可能成為證據)和對娼妓逐漸增加的暴力侵害上。在瑞典,就算是社會主義支持者(所謂左派)也對性工作懷有敵意,支持國家控管與開放貿易的右派則同樣贊成透過罰嫖的措施減少跨國性工作者的思惟。對於移民性工作者而言,瑞典幾乎是毫無保障的國度,但人民仍然享用性工作者提供的服務。

在1999年之後,歐盟各國開始考慮類似的立法(或如上述,考慮較為寬鬆的芬蘭制度),瑞典政府也向外宣傳,成為政策輸出國。

荷蘭:
2000年承認賣淫作為一種工作之後,性產業納入嚴格的職業管理規範。但移民並無法以性產業理由申請入境與工作簽證。國家管理制度也代表娼妓無法使用真名進行登記,匿名所保障的職業流動性受到阻礙。而相關措施實際造成的效果,是使得地下娼館、按摩院數量大增,非法的機會遠遠大於合法。在鹿特丹,在已廢除的街頭拉客「寬容區」內常出現的車牌號碼會被拍照,車主也會因逗留而收到警告信。簡單說來,荷蘭相關法律的效果,主要是滿足了管理需求,將容忍列為法定態度。然而對於合法╱非法的清楚判分卻強烈縮減了非法性工作者的工作地點,讓她們轉入地下,更強烈地依賴非法仲介與雇傭者。

德國:
2002年通過的法律讓性產業不再被認為「不道德」(似乎在德國是明文規定的一種法律地位)並銜接上國家的社會福利系統。但是由於娼妓常須和他人分攤薪水,繳稅意願不高;而同時,合法化讓娼館老闆自認為合法雇主,減少與人口販運組織接觸,犯罪行為減少,勞動條件也大致提升。由於性工作者能自主決定是否登記,並給予不受干涉的工作內容等自主權,對於娼妓本身的人權保障有所提高。然而由於稅金、保險金及社會安全項目等義務費用高,自營形態的性工作者多不願納稅。有地方提出概括稅金(每日固定總額)等的替代方案。另外,街頭賣淫決定權提供給邦與市政府決策,所以各地狀況不同,如慕尼黑幾乎全面禁止,柏林則到處合法,漢堡則在特定時段的某些街區允許街頭工作。部份的移民性工作者能在德國居留並合法執業。歐盟國家移民有機會獲得此種許可,但非歐盟國家的移民性工作者則不得以從事賣淫為由入境或獲得工作、居留許可。

報告者特別提到德國2006世足賽時期,無論性工作者、教會領導人或政客都認為性工作會高度提升,於是移民工作者大量增加,也強化許多反對女性人口販運的不同運動。但這些運動儘管志在打擊人口販運與暴力,但實際上卻增加對東歐女性的歧視、國界控管、對性工作者控制、更地下化,以及對性工作者暴力的增加。意外地,世足賽期間性工作景氣反而更差。但同時發生的其他運動,要求男性尊重性工作者並採取安全性行為的FairPlay運動獲得有效的成果,許多城鎮在賽後仍計畫延續執行。

澳洲:
澳洲並沒有全國性的性產業政策議程。以新南威爾斯為例,性產業除罪化(但非合法化)之後,娼館可以申請為正常商業營運,由政府商業政策管制。娼館管理小組發現,除罪化對性工作者的健康與安全有相當正面的效果,但可能會被過度嚴苛的地方管制抵消。地方工作者接受警方的人身保護。地方政府組成政策小組,與性產業雇主或勞工商討促進商業的措施。

妓權、人口販運,與移民性工作:

Carol Leigh/ Scarlet Harlot是美國妓權運動的先鋒人物。她首度使用性工作者(Sex Worker)來形容娼妓,數十年來在美國致力於提升性工作者權力與探索性別關係。完成許多影音生產、在地連結、妓權工作團隊等等。她自己的生命史就是一段進出女性主義與汙名的探索歷程。她挑戰許多法律與道德偏見,提出許多重要議題。但是在會場裡,當Roshina不斷質問她與她的組織為移民性工作者做了什麼,她並無法提出針對移民的運動成果或努力。但她在會場也提到,在美國的移民性工作者,由於人口販運(Trafficking)被視為更重要的議題,所以在美國執業的移民性工作者,有可能被視為販運受害者而不被處罰。

根據張榮哲的專題報告,國際反人口販運行動從開始就是反性工作的。最初來自於十九世紀歐洲白種女孩被綁架銷往外國的「白奴問題」宣傳。今天台灣反人口販運的團體對性工作是否除罪化也有疑慮。對張榮哲而言,這裡面至少有三個問題層次:1. 性工作合法化問題;2. 移民移工問題;3. 犯罪組織介入問題。日日春認為性工作必須先以勞動問題看待,而外籍性工作者必須視為外勞處理。在性工作的領域裡,「國際黑工」並不是性產業的特產,但由於性產業本身的地位,移民性工作者成為「非法產業中的非法外勞」,有時候傷害反而來自於反人口販運的行動本身。

從台灣-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觀點,這些外勞不會創造本地資本家的產值(瓦註:除非為犯罪組織工作),在移工政策裡當然不會受到同情。因此,對仲介、在地業者與皮條客的依賴幾乎成為絕對的從屬關係,勞動剝削嚴重、環境惡劣、行動不自由,還有超時工作以求被遣返前短期還債的壓力。其中,根據報導,中國籍性工作者早已攻陷所有層次的性產業。合法外勞也有可能兼差,婚姻移民可能因婚變或其他因素進入性產業,觀光簽證也有可能讓外籍女性進入性產業。而台灣只有不合宜的禁制與檢查措施對待這些移民╱移工,任意將其以「假結婚,真賣淫」加以汙名化。張榮哲又將跨國性工作者的人權分成三層次:1. 那些被誘騙跨國,卻不願從事性工作者;2. 那些想非法跨國從事性工作者,受限於非法移工身分,在行動自由和勞動強度上受到影響,並處於弱勢地位;3. 那些想非法跨國從事性工作者,除了非法移工身分,也可能受不肖業者進一步利用其弱勢地位,強迫勞動或侵害人權。根據聯合國定義,第一與第三類會被視為人口販運受害者。而第二類較有爭議。張榮哲傾向將其視為弱勢國際黑工,而非人口販運受害者。基本上在「公平」的情況下,仍然是一種高度不等價的交換。

而目前,多數國家機器的處理方式是搜索非法移民,並將其遣送回國。但這些受幫助的人既已背負大筆債務,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存?這又是否只是國家限制移工的變相方案,以人道的面具進行無視移工處境的限制手段?

在這個大致前提之上,各國的工運、妓運與移民社運組織有不同的回應方式。例如德國TAMPEP(歐洲移民性工作者HIV/STI預防及健康推廣網路)宣稱性交易與人口販運必須分開看待。因為1. 性工作不是暴力與「被迫賣淫」同義詞;2. 將其混淆只會增加對性工作歧視與汙名-性工作是自主選擇的勞動行為,人口販運則是對人權的侵犯,壓制性的移民法促進人口販運,因為它促進潛在移民對第三者的依賴,女性人口販運也發生在所有產業,不只性產業。而德國妓運的看法則是:1. 沒有所謂「強迫賣淫」,賣淫是自願的、需要交易雙方簽有合約的性服務。若沒有此種同意存在,即不構成賣淫,而是強迫性行為,性暴力;2. 真心想解決人口販運的人必須確認有合法勞動遷移的選項被建立-包括為賣淫而移民。在此議題上,美國是國際反人口販運政策的領導者。相對而言,也成功地將性工作建構成國際人口販運的重點對象。並在此前提下推行對移民工作者的政策。在歐盟,由於新國家的加入、東歐國家政權轉移與經濟崩垮的影響與內部移工法治的建立,造成大量的移工潮,特別是性產業,這使得大量的移民性工作者直接面對各國不同的處理態度,但不影響政策的基調與移動的意願。

(附註)聯合國2000年11月通過的〈巴勒莫議定書〉第三條規定,「人口販運」至少應包括:

行為:包括對人員的招納、運輸、轉移、窩藏或接收的行為;
手段:通過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形式的強迫、誘拐、欺騙、濫用權力或對他人脆弱地位的利用或通過給予或收受錢財或好處以達到同意一人對另一人的控制;
目的:而且,是為剝削的目的。

而剝削種類包括:
對娼妓的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
強迫勞動或服務
奴役或其他近似奴役的行徑
器官移除

相關連結:

布蘭登落客刊載的報導
妓權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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